更新时间:2022.02.18
一般来说,关于直诉案件公安是否可撤案的问题,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可以。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就是公诉案件。公诉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诉讼双方是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不能控制程序的进展。所以,不能撤诉。
自诉转公诉案件不可以撤案,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可以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不一定会撤案。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首先,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其次,撤案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但公安机关并不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立案后是否撤销看实际情况,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销案件,但如果不是自己提出的而是公安机关提出的,检察院只能建议撤销而不能直接撤销,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可以撤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以公诉,在我国的很多犯罪中,有公诉类案件也有自诉类案件。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和公安。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