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5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滥用管理公司的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该罪,要予以定罪处罚。
犯了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则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本罪相应的刑罚。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处罚:犯本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
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的,一般会判得重。《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判罪标准是,犯此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人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最少判拘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低刑为拘役。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
对于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一般一般应当对其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