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撤销权,并且适用的情形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等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代位权行使后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
(一)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 (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收购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
债权人如果依法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抵押权,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债权人能够行使抵押权。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债务人的损害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5、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行使,当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准: 1、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