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发生效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可以终止,由实际情况来定。保险合同有两种终止方法:自然终止和合同终止。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生效后承保风险消失、保险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完全灭失;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没按规定转让合同转让,导致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的。那就
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它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不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与彻底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暂时中止的合同依然是存在的,可以在中止合同后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和《保险法》另有规定外,可以随时解除保
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或者协议解除这两种解除方式。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通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生效的,因此该类型的合同不可以随便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如果已经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
保险合同的终止事由: 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了理赔; 2、保险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保障; 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 4、在合同效力后2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或复效申请未通过。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
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在约定期间内,投保人将符合条件的有关保险标的逐项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顾名思义就是合同的关系没有了,结束了,其中的权利义务以其他约定事项都不存在了。而合同中止是合同关系暂时中断,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