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要求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只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同时无法协商解决;则劳动者应先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1、双方协商处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不付的,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就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在1年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法: (1)、协商解决。 (2)、企业有委员会组织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当事人可以在知
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