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当其可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不安抗辨权的意思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
不安抗辩权应当在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行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
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有: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3)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
重大误解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时享有的权利,此时,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一理由撤销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出现法定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出现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时,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主张该权利:1、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2、债务人破产案件在受理中;3、债权人
债权转让抗辩方式的主要规定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行使抗辩权不能超过延诉抗辩、暂时抗辩和永久抗辩的范围。 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