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应当是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作为证据,需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特征。而且只有证据材料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经过当庭质证的,才能够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主要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果是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话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其证据规定一般是有法律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理论,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证据的关联性。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试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2、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赔偿证据,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是与离婚损害赔偿有关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