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隐名股东不可以进行工商备案。隐名股东一般认定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投资者,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通常记载为他人。
第一,可以查封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因为股权股东的主要收入,在合法时可进行查封,而且查封其股权一般都能保障有效执行。第二,可以查封股东的个人房产。第三,查封股东的个人存款等财产,股东的存款是一般是最容易执行的股东财产,如果股东存款足够清偿债
个人债务纠纷能查封独资公司财产。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法人财产。
经常有人问我,如果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股东的财产。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和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查封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也就是说,法院在查封公司
不能的。股东与法人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公司也是法律拟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一般以有限公司为例,股东仅在未履行向公司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很多做生意的老板认为,公司是自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
能否查封股东出资额同等价值的财产,要看情况。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并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公司在向法院起诉后,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与股东出资额同等价值的财产。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一般而言,除非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隐名股东是不能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但是作为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