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0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 (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实践中,家族信托的委托人通常为自然人。
委托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委托代理合同人的利益: 一、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二、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 三、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 四、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委托人一般具有以下权利: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要求补偿权利;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享有下列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管理方法变更权。 3.撤销权。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 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等。
信托受益权转让,要办登记。信托机构需要在变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变更登记,并提交信托变更登记申请书、转让协议等要求提交的文件。
以《北京市信访条例》为例其中规定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对反映的问题
受托人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