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监视居住不一定是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处于怀孕期间,或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
监视居住是不算羁押期限的。羁押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
监视居住二日可以折抵刑期,可能是折抵一日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关在旅馆是为了方便执法人员办案,可以随时监视当事人的所有事情;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