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公证文书相对于普通的书面证据效力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与普通书面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更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
1.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3.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支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债权人根据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活动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明,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时效应当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证债权文书可以撤销的情形为: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是指2018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收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被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送养人:×
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文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委托公司的名称和受托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 2、具体委托事务、委托权限; 3、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4、委托报酬等内容。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