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专属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对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等。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如下: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从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但是上述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一般说来,代位权的行使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
物权优先于债权。债务人财产上有一种有限的物权,在清偿或者受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有限物权按控制标的物的标准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
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 我国民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