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
隐名股东对公司是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虽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仍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公司破产股东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股东没有责任。具体要承担的责任如下:1、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不需要承
1.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
公司破产股东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时,股东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体现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上。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或仅限于投资金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则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先区分公司的性质,若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