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2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有以下三种: 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使所有已经完成的程序无效,导致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同时降低; 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起诉人对程序公正公性的信任; 3、刑讯逼供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
刑讯逼供的危害包括: 1、易造成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 2、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3、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活动; 4、其他危害。
刑讯逼供有以下危害: 1、易造成冤假错案,违背人伦道德,违背社会正义; 2、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3、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活动; 4、其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