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汇票承兑自由原则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本票和汇票区别如下: 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托证券,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3、票据类型不同: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汇票转让的形式有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采用背书转让时需注意: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股票和不带息股票;其他。
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银行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商业汇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出票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 2、收款人,即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即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
汇票转让的形式包括有单纯交付以及背书交付等,其中背书交付为当事人作成背书后,将票据交付于他人的票据流通方法。《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基本当事人以外的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背书人是指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
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主要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基本当事人以外的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背书人是指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人。
借款人不还款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不还款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承兑时汇票的保证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有:对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