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清包工程合同应写明双方基本信息、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承包人保修责任等内容。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工程分包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时,成立生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该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
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审查以下材料: 一、证照审查。区分营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质审查。国家应审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 三、经办人审查。
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聘用合同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进行承包的,该聘用合同无效。
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筑工程的桩基项目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桩基工程不能单独发包。法律规定,桩基工程属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子分部工程,允许由总承包合法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但不可以由建设方肢解独立发包。因此桩基工程不能单独发包。
(一)成立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基础工程不可以单独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基础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