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
处理显失公平合同的办法:由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由各当事人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财产;不适宜返还的,折价补偿他人;并对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显失公平的后果是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因合同无效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例如返还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对方等。
构成显失公平的法定要件是: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结果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判断赠与合同明显不公平撤销的标准是: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经验不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平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经济利益不平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明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