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6
行纪合同一般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实施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同时收取报酬所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
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纪人完成被委托的工作时,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依法享有留置权。
经纪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即“雇佣契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纪律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开展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为了委
行纪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规定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合同应当归类于委托合同。 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为行纪人有权从委托人处获取相应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合同应当归类于委托合同。 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合同应当归类于委托合同。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