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1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包括四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应这样追究责任: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举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执行裁定失职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执行生效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
刑法执行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客观表现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骚扰罪指的是集合多人进行强暴或胁迫的行为,该罪是外国刑法罪名。该罪的特征,一表现在其犯罪形态表现为集团性行动;二表现在行为人实施强暴或胁迫行为,要能达到能够对某一地方的公共安宁构成危害的程度。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骚扰罪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因此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通过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首先,构成该罪的行为主体,应当是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其次,行为的内容是,前述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