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寄存人的义务是: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赠与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赠与人的权利:赠与财产的权利、撤销权; 2、赠与人的义务: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3、受赠人的权利: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 4、受赠人的义务: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的,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解除的,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享有合同的权利。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结束,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的从权利也同时消灭。
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违约行为的一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3.支付
(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如下: 一、给付保险费; 二、通知义务;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合同的责任与义务的区别: 1、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和约束;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而责任必然与不利后果相关。 3、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
承租人租赁房屋,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经出租人同意
定作人的法定义务是: 1、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提供合同约定的提供材料、技术资料;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其他义务。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