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药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药店需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交纳罚款如果是现场处罚的,要当场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不会处罚金,而是处罚款。当事人如果要交行政处罚的罚款的,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不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①性质不同;②目的不同;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
行政罚款逾期不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所处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可以分期进行缴纳的。如果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分期。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则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合理原则。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
关于行政处罚不可以消除,行政处罚会存留在办案单位的档案室,不会算入个人档案,是永远存在的、不会消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中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对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