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设立分公司的具体程序.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主要有: 1、在一定期限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 3、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
分公司法人一般而言不是必须要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人格,即分公司不享有独立财产,无法以其自身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设立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之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成立分公司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持有相关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通过初审,发行《受理通知书》或《申请资料收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资料; 2、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
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到银行开设公司的账户、刻章等。
成立分公司需要的条件:一是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二是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三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存续的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则应该由受转让方承担。
在公司进行转让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承担。但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因主债务人破产,不可能再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所以,不能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只能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同上述保证合同有效,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