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
以下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出现转移的情况一般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不予受理下列行政诉讼: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起诉;对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决定、命令的起诉;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的起诉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其他规定。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
行政诉讼终止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理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1)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一般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或者上述主体被行政机关、其他人控制等。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