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如下: 1、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
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就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法律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 2、行政拘留;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重大行政处罚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
对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比较轻的,可能会免除处罚。对于投案自首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如下: 1、行为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
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下列犯罪行为之一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 2、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 4、暴力
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判刑标准是: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