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一、客观方面: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二、客体: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三、主体: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已经足以达到危害绝大部分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地步。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的危险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法》第一百
我国刑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
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人身损害的,若雇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失。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劫持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