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5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
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 3、因重大误解,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一方以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合同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是完全可以放弃的,即债权人可以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 由于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放弃撤销权的,一年后撤销权也会失效。
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况的合同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可以撤销的合同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相关规定,基于重大
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的性质、重要条款(如价格、产品、数量、质量)等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显失公平、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需受除斥期间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