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不可以。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债务人不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下列要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和从权利; 4、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介绍: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下列要求:债权人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行使代位权要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后,且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之后行使代位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