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
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个人债务可以执行公司股权。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
债权人死亡,其妻子如果是债权人的继承人,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债权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而债务人的欠款一般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其妻子可以依据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该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律师费的承担: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也都由债务人负担。
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指的是不得让与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包括: 1、非财产性权利;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取得。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
务人死亡,并不能因此免除债务。 务人的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