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一方面存在着因诉讼时效中断,因第三方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加以确立。同时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到期后行使。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
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代位权行使后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