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30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下: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
邻接权的概念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内容有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和期刊享有的权利,如发行权、复制权、获得收益的权利等。
著作权和领接权的区别是:权利范围不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更广泛;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体现在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出版者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而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是指
邻接权,指的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等。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right,又称作品传播者权[1],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
体现在下列方面: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2.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邻接权的权利保护有出版者权、表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