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不得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如果在收到工伤鉴定的认定书或者是不能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开始的六十日以内,可以出具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进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来。还有一种途径可以维权,在收到工伤认定书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
对工伤鉴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
工伤员工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服,不能再次申请鉴定,因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但是如果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内认为伤情有变化的,可以重新提起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省级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复查,再次进行工伤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个人或者申请鉴定的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会安排重新进行工伤鉴定。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处理办法是: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