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
两家子公司之间如果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并且理论上不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子公司可以参加同一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可以合伙设立。
分公司能独立核算。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但可以独立核算财务,所有收支单独记帐,单独在当地报税,总公司年末汇总分公司报表。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可以作原告。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为了方便其诉讼,
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 独立核算是“非独立核算”的对称。就是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会计核算。 凡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对外办理结算,独立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都实行独立核算。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分公司有很强的偿付能力,应该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2、如果分支机构存在,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原告可以分支机构和总部为共同被告或只有总部为被告; 3、分公司关闭或者撤销的,以总公司为被告
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根据民事诉讼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
分公司财务不可以独立。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
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非独立核算”的对称。就是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会计核算。凡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可对外办理结算,独立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的企业,一般都实行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