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但应在请求范围内。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只要是当事人觉得可能会遭受损害的财产,必须立即进行保全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都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的时候,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要求如下: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方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
财产保全担保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因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要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保全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的规定:其一,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其二,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前担
财产保全需要担保。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财产保全的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