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1.最小化原则,这是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2.具体化原则,这是保证保密责任落实到人的具体制度;3.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都对商业秘密做了立法规定,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如下: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一般是不对外公开的; 2、不具有排他性,共同知道商业秘密的人不能够限制另一个知道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 3、利益相关性,商业秘密一般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 4、商业秘密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区分密级,也没有规定不同密级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程度有什么区别。区分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具体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是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证据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据以判断和确认,因此,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法官的权力,不是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职能。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机密的基本范围具体包括: 1、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数据等信息等经营信息,以及相应的客户信息; 2、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等技术信息等。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 1、权利人因为被侵权而导致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 2、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 3、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商誉和产品信誉的降低; 4、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机密的基本范围: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等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数据等信息等经营信息,以及相应的客户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