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公安机关办理案子不可以强迫证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证人作证或作伪证的,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其行为既违法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该证据亦不得作为证据使
公安机关是可以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的。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首先,公安局立案后,会进行侦查活动。 侦查活动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具体内容,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搜查等等。 二、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程序,需要当事人进行报案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然后进行立案,由此开展侦查活动。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立案期限。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确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撤诉,刑事立案说明犯罪事实的成立,是不能撤销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检察院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结案,不能撤案。所谓结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会被无罪释放。罪名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