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待遇的相关规定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解释工伤待遇的规定内容是: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的定期待遇也就是按月发放的待遇,包括员工因伤致残的伤残津贴(一到六级伤残才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达到生活护理等级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的定期待遇至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只有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才可以享有。一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的60%。
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
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足。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主体的规定: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
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下由公司自己进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