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不予受理的案件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
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事项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等。
处理方式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能否阻却执行作出最终的实体判决。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处理方式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能否阻却执行作出最终的实体判决。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对执行异议的审理,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在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对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2、然后需要对异议的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3、最后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为: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并且提出复议的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的。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异议之诉的分类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以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