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的规定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利息也是保证的范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要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在《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总则51条的规定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追责,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