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离婚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情形,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
老婆出轨,另一方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双方离婚的,属于婚姻中的过错一方,而对于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只是一般的出轨,不属于过错情形,则另一方不能
老婆出轨男方不可以要求其赔偿。需要赔偿如下: 1、如果女方出轨,离婚时不一定需要赔偿,出轨仅仅是一种偶尔婚外性行为,除非达到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程度才需要赔偿; 2、夫妻一方与别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是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并不包括暧昧、通奸类出轨,因此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暧昧、通奸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具体情形如下: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
对录音证据而言,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会被排除使用。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离婚要求赔偿的必须要满足法定的情形才可以,而此时的离婚赔偿金则需要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 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
夫妻一方出轨的,对方可以获得多少精神损失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标准,需要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 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需要根据过错程度而定的
开房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证据收集人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亲密照片可以作为出轨证据,但是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取得。可用于证明出轨的证据,一般关键证据有以下几种: 1、保证书、悔过书;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