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含义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前述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具备以下要件的,可以判断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3、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
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应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具备以下要件的,可以判断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客体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 3、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以下惩罚:触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
第一、导致甲、乙、丙类传染病传播,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且严重影响生活;第二、采取防治措施后,没做好防治工作,或采取防治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灾情加重;第三、隐瞒、缓报、谎报疫情,致使传染范围扩大或灾情加重;第四、拒不执行指挥机构的决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过失的心态。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的标准是: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