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过节费不属于工资福利费。工资是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进行工作从而获得的薪金,过节费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出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按标准扣除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
过节的三种福利费一般应算在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按照该计税项目来纳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等扣除后的余额,而适用的税率则是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发放给劳动者的过节费是属于津贴和补助,是属于工资福利的一种,可以计入工资总额。过节费一般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一般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1.加班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过节费一般是用人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