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1)
刑事拘留是立案了。立案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立案之后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没有开始是不能使用的,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被刑事拘留是否会被判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被判刑。 因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也会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一般进行拘留时长一般不能够超过三十七天,除非有特别严重的情况,
刑事拘留不是就判罪了,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
拘留完不一定就结案了,拘留完之后,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批捕,然后对当事人进行羁押。如果羁押期限以及届满,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才会说明结案了。
刑事拘留以后,不一定是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并不是行政拘留。
进看守所不代表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公安机关逮捕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依据《
1、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属可以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探视。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2、刑事拘留的,近亲属在其拘留期间不可以探视,但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代理
刑事拘留不是判刑。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
刑事拘留21天是否严重无法确定,需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刑事拘留的严重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并不是拘留越久越严重。在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