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的管辖可采取下列方式确认:一般确认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有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
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确定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由于各国所强调的管辖联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一般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
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的,则由原告在我国境内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则其离婚诉讼案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