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1
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可以写明: 1、双方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地址、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3、履行方式; 4、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借款合同无效的条件: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违背公序良俗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普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变更合同的引用条款有: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更合同的引用条款包括原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具体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标的物、标的物、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
购房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买卖合同包括的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格; 3、履行方式、时间和地点; 4、违约条款; 5、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情形下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合同违约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计算方式。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