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依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主要集体中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例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撤销,没收违法所得等。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以下几项: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
1.教育行政处罚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
教育学校民办条件不达标的行政处罚包括申诫罚以及能力罚两种。如果是我国的公民触犯了法律的,如果是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触犯了行政法规,没有触犯刑事法规的时候,此时是没有犯罪的,那么就会被予以行政处罚。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受教育者享有以下平等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