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可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
行政处罚是可以申请撤销的。撤销的情形有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要件缺损的表现形式之一为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此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被行政处分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诉。对于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在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之内,复议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后能撤回,但需要满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不可以。《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了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教育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教育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教育局是我国教育的行政机关,对教育工作进行管理,而在实践中教育方面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比较多的,依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主要集体中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例如对
实行收容教育进行强制措施有违强制措施的目的,并且该措施是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暂时性的,与强制措施的手段不同。虽然有其他强制措施作为兜底条款,但是这丝毫不能代表进行六个月至二年的限制自由、强制学习的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
行政申诉不是行政诉讼,行政申诉属于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当事人能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撑的,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写起诉状的,可以进行口头起诉。法院会计入笔录并且出具一份书面凭证。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