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收费。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经费承担。因此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除了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第三人与
行政复议第三人具体指的是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人。第三人若是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