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8
仲裁委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如下: 1、不具有主体资格; 2、与申请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曾任审判员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的条件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曾任审判员;律师执业满三年。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无鉴证也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用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受理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即使劳动合同无鉴证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