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没有保密费用,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
对企业或他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是员工或任何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就像不得侵犯他人其他财产(如房屋、汽车等)一样是当然的法定义务,有没有支付保密费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保密协议也仅就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除身份信息外,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均不具备,因此保密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仅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保密协议不是必须订立的,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自愿订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另订一个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签订,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保密范围;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3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区别:1、保密合同具有从属性,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是主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保密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保密合同。保密只是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2、保密合同具有独立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解除保密协议的纠纷如果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事项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而发生的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