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强制拆迁指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因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从而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所进行的强制履行的措施。而司法强制拆迁指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措施。
现在政府可以强拆,需经过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拆迁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而拆迁不在该范畴内。
拆迁一般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机关为征收房屋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是如果被拆迁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走,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由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亲自实施强拆,这个工作一般授权或者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拆迁公司,但是这些单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强拆主体资格的,如果其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委托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
政府可以强制拆迁,但是必须经过相关法定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公益拆迁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强制拆除的,需要与被拆迁人协商赔偿问题,签订协议并且赔偿后才能拆迁。